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調查員改革協會【以下簡稱本會】
第二條 本會理念:調查局是保衛國家安全、維持社會安定、與保護人民權益的重要力量,是調查員執法衛 國、實現正義抱負之所。本局組織任務的規劃與變革,應以國家利益、人民期望、與專業需求為依歸;本局的工作執行,應由調查員依據國家法令、政府政策、專業判斷、及道德良心為之;不容任何不當政治力挾為私用或橫加干預。。
 
第三條 本會宗旨:引發調查員的自我覺醒,共同參與對本局政策、制度、與未來願景的思辯與公開討論,進而推動具體改革行動,以保障調查員的榮譽尊嚴與合法權益,促成調查局的整體提升與發展進步,為調查員創造不懼強權、嚴正執法的工作環境。
 
第四條 本會任務:
(一)提供具體可行之專業建言,推動本局的組織合理化、任務專業化、與行政中立化。
(二)協助排除對調查員執行職務之非法或不當干預。
(二)協助反映調查員之意見心聲。
(三)協助維護調查員之合法權益。
(四)協助提升調查員之專業知能。
(五)其他有助實現本會宗旨之工作。
 
第五條 凡具有調查員身分,認同本會理念宗旨,並加入調查員改革連署者,為當然會員;經理事會審核及會員代表大會追認後,成為正式會員。
 
第六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之義務。
第七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【會員代表】大會決議時,得經【會員代表】大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情節重大者,得經【會員代表】大會予以除名。
 
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(一)喪失調查員資格。
(二)經【會員代表】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 
第七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,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 (一)喪失調查員資格。 (二)經【會員代表】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九條 【會員代表】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位【會員代表】為一權。
第十一條 本會以【會員代表】大會為最高職權機構,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【會員代表】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,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 
第十二條 【會員代表】大會之職權如下:
(一) 訂定及變更章程。
(二) 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(三) 議決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(四)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決算。
(五) 認可會員之入會與議決會員之除名。
(六)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(七) 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(八) 與會員權力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。
 
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(一) 議決【會員代表】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(二) 執行【會員代表】大會之決議。
(三) 審定會員之資格,並提交【會員代表】大會追認。
(四) 選舉或罷免會長、副會長、總幹事。
(五) 議決會長、副會長、總幹事之辭職。
(六) 聘用工作人員。
(七)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(八) 其他實現本會宗旨任務之應執行事項。
 
第十四條 理事會設會長一人、副會長二人、總幹事一人由理事互選之。
會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【會員代表】、理事會之主席。
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會長代理之。
 
第十五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(一)監察理事會的工作執行。
(二)審核年度決算。
(三)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(四)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(五)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 
第十六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名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第十七條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兩年,得連選連任。
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第十八條 理事、監事為無給職。
第十九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(一)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(二)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(三)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(四)受停權處分超過一年者。
(五)理監事會議連續兩次未出席者。
 
第二十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會長一人、顧問若干人,期聘期與理監事任期相同。

第二十一條 【會員代表】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,由會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書面通知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要求時得召開之。
 
第二十二條 【會員代表】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但無投票權。
第二十三條 【會員代表】大會之決議,以【會員代表】過半數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。
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一至三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;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監事會議,會議決議事項之實行同第二十三條。
 
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;理監事連續兩次非重大原因缺席者,視同辭職。
第二十六條 【會員代表】大會、理事會決議事項,得以書面方式向本局及政府高層提出建議;部分決議得經理事會同意,公佈於電子網站或媒體。
 
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、副會長、總幹事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言。

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(一)會員捐款。
(二)基金及其孳息。
(三)其他收入。
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收入將設入專戶保管,相關收支統由總幹事負。
第三十一條 本會解散後,所餘財產歸屬本局員工福利基金使用。

第三十二條 其它未盡事宜,於【會員代表】大會召開前,由理事會隨時修正並公佈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