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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十一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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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以【會員代表】大會為最高職權機構,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【會員代表】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,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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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十二條 |
【會員代表】大會之職權如下:
(一) 訂定及變更章程。
(二) 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(三) 議決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(四)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決算。
(五) 認可會員之入會與議決會員之除名。
(六)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(七) 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(八) 與會員權力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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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十三條 |
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(一) 議決【會員代表】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(二) 執行【會員代表】大會之決議。
(三) 審定會員之資格,並提交【會員代表】大會追認。
(四) 選舉或罷免會長、副會長、總幹事。
(五) 議決會長、副會長、總幹事之辭職。
(六) 聘用工作人員。
(七)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(八) 其他實現本會宗旨任務之應執行事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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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十四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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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事會設會長一人、副會長二人、總幹事一人由理事互選之。
會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【會員代表】、理事會之主席。
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會長代理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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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十五條 |
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(一)監察理事會的工作執行。
(二)審核年度決算。
(三)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(四)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(五)其他應監察事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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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十六條 |
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名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 |
| 第十七條 |
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兩年,得連選連任。
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 |
| 第十八條 |
理事、監事為無給職。 |
| 第十九條 |
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(一)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(二)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(三)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(四)受停權處分超過一年者。
(五)理監事會議連續兩次未出席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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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二十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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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會長一人、顧問若干人,期聘期與理監事任期相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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